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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私權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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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條款
本服務條款構成您與本公司就您使用本服務之完整合意,取代您先前與本公司間有關本服務所為之任何約定。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本公司未行使或執行本服務條款任何權利或規定,不構成前開權利或規定之棄權。若任何本服務條款規定,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認定無效,當事人仍同意法院應努力使當事人於前開規定所表達之真意生效,且本服務條款之其他規定仍應完全有效。
二、會員的註冊義務及會員帳號、密碼安全
(一)為了能使用本服務,您同意並承諾以下事項:
1.依本服務註冊流程之提示提供您本人正確及完整的資料,並維持、更新該資料,確保其為正確、最新及完整。
2.若您提供任何不完整、錯誤或不實的資料,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您的帳號,並拒絕您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
(二)完成本服務的註冊流程後,您將收到註冊通知。您同意並承諾以下事項:
1.此帳號係不可轉讓。
2.您有責任維持此帳號及密碼的機密安全。
3.當您的帳號遭到盜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您將立即通知本公司。
三、會員使用規範與義務
(一)除了遵守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外,您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本服務其他服務條款,並同意不從事以下行為:
1.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2.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3.上載、張貼或公布任何不實、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違背公序良俗、引人犯罪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4.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5.上載、張貼或公佈任何含有電腦木馬、病毒或任何對電腦軟、硬體產生中斷、破壞或限制功能之程式碼或資料。
6.從事販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體、其他違禁物或其他不法交易行為。
7.破壞及干擾本服務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活動或功能,或以任何方式侵入、試圖侵入、破壞本服務之任何系統,或藉由本服務為任何侵害或破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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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對本服務提供之系統、軟體使用或存取,進行任何商業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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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相關法規。您同意並保證絕不利用本服務從事違法或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若您有違反前開事項之情事或之虞,本公司有權於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止或限制您使用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將本服務內任何相關「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您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或限制時,本公司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四、系統中斷或故障
本服務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等情形。您於使用本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本公司對於您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服務變更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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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一)本服務所使用之程式、軟體及網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資訊、資料、圖片、檔案、網站架構、網頁設計及會員內容等,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修改、重製、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或反向組譯。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資料,除明確為法律所允許者外,均須依法事前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之書面同意。如有違反,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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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合法代表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利益之所有人之證明。
3.您所主張受侵害之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描述,以及受侵害資料之描述。
4.您基於善意認為該利用未經著作權人其代理人或法律許可之聲明。
5.您在了解虛偽陳述之責任的前提下,對於上述載於您的通知上之資訊的正確性之聲明。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一、資料蒐集目的:
1.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包含期貨經紀、期貨顧問、槓桿交易商及其他未來經許可及營業登記或章程所訂等相關金融業務。(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166、181、182)。
2.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及行銷(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客戶管理與服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040、059、063、069、090)。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照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
:(C001)辨識個人者:(C011)個人描述、(C031)住家及設施、(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三、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3. 對象: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期貨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四、使用者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使用者應為適當之釋明。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使用者請求為之。
五、使用者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使用者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